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语委,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现将《南宁市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南宁市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语委关于加强全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8〕15号)精神,确保我市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顺利完成,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发挥学校人才培养及社会辐射作用,助力脱贫攻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所有学校完成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其中2020年前完成50%以上。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成为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师生普遍具有自觉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自豪感和自信心。
三、组织实施
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采取学校申报、县级评定、
市级抽查和公布结果等验收方式进行。
(一)学校申报。每年9月底前,自评达标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向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语委报送自评材料,申请考核验收。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教育局、语委。
(二)县级评定。每年10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语委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自评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形成认定意见上报市教育局、语委。
(三)市级抽查。每年12月底前,市教育局、语委结合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县域普通话普及调查验收等工作,对申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进行抽查。抽查方式包括:查验证书、随机访谈、随机察看。“查验证书”指查验教师普通话等级证书;“随机访谈”主要是随机采录师生普通话语音数据,了解其普通话使用水平;“随机察看”主要指随机察看师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普通话使用情况、校园用字规范化情况。
(四)公布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公布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验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文化人,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组织学校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文化实践活动,将中华经典诵读工作纳入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创建内容,把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全方位融入学校教育各环节,使广大师生特别是青少年学生更好地亲近中华经典,增强语言自信和文化自信。
(二)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基础上,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已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要发挥表率作用,不断提升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水平。
(三)坚持依法推进,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切实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达标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四)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语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填写好工作计划表,于2019年5月30日前上报市语委办,邮箱:nnyw05@126.com。
附件:1.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计划表
2.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验收表
3.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验收表
附件1
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工作计划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时间: 2019年 月 日
内容 类别 | 学校总数 | 2019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幼儿园 | ||||||||
小学 | ||||||||
普通初中 | ||||||||
普通高中 | ||||||||
中职学校 |
注明:1.学校数以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准;2.请根据实际规划建设坡度,要求2020年完成50%以上,2025年为整改时间。
附件2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验收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学校 自评 | 县级评定 | 市级验收 | |
1 | 制度建设(30分) | 1-1 工作机构 (5分) | 有语言文字工作机制(2.5分),有部门分工负责制度(2.5分)。 | |||
1-2 长效机制 (6分) | 园长熟悉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分);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中有语言文字工作内容(2分);在用语用字、幼儿培养、教育实践过程中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并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2分)。 | |||||
1-3 校园环境 (15分) | 普通话是幼儿园的工作语言(民族幼儿园及民族双语幼儿园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4分);园内有永久性的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标识或标语(4分);校内公文、文件、网站、宣传信息平台以及名称牌、指示牌、校风校训、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符合规范及相关要求,汉语拼音、壮文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公立学校的牌匾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壮文(4分);校园文化建设健康、文明、积极向上,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幼儿语言文化素养的熏陶(3分)。 | |||||
1 | 制度建设(30分) | 1-4 经费保障 (4分) | 有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显著(4分)。 | |||
2 | 能力建设(25分) | 2-1 规范意识 (5分) | 教师熟悉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强(2分);教师具有对中华优秀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2分);幼儿初步具有规范使用普通话的意识(1分)。 | |||
2-2 教师能力(12分) | 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强调培训效果(4分);重视教师基本功训练,通过定期培训、综合培养等方式,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水平(4分);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从事民族语文教学的教师同时要熟练掌握民族语言文字(4分)。 | |||||
2-3 幼儿能力 (8分) | 逐步提高幼儿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并达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相应的要求(4分);幼儿能够听懂普通话、愿意讲普通话、并能用普通话表达,具有使用文明语言的习惯(4分)。 | |||||
3 | 教育实践(35分) | 3-1 教育教学活动(20分) |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教案、课件等用字、书写规范(民族学校及民族双语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10分);注重为幼儿创设普通话交流的语言环境,注重幼儿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注重语言素养在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融合(5分);结合幼儿的学习特点,积极发展幼儿的倾听、理解和表达能力(5分)。 | |||
3-2 文化传承 (8分) | 用适合幼儿的方式方法,组织开展中华经典诗词诵读活动,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双语幼儿园要组织壮语标准语诵读等活动(3分);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将爱父母、爱家乡、爱祖国的教育贯穿于各个教育环节(3分);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表率(2分)。 | |||||
3-3 创新实践 (7分) | 积极探索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2分);重视幼儿语言学习方法研究(2分);结合本地和本园实际情况及办学特色,创造性地开展各种语言文化活动,形成品牌或传统(3分)。 | |||||
4 | 宣传普及(10分) | 4-1 法制宣传 (4分) | 幼儿园要将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列入幼儿园宣传教育,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2分);教职工熟悉、掌握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2分)。 | |||
4-2 推广普及 (6分) | 每年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开展寓教于乐、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3分);积极发挥幼儿园在家园互动中的重要作用和对社会的辐射带动作用,并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活动,鼓励家长和幼儿在说好普通话的同时,掌握本民族、本地区的语言,为家长和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工作(3分)。 | |||||
说明:1.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2.指标1-3的第三项,如果幼儿园名称牌匾、公章等有用字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3.指标2-2的第三项,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率低于98%的,此项不得分。4.各地可自设定特色项目为加分项,总分不超过5分。 |
附件3
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建设验收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学校自评 | 县级评定 | 市级验收 | |
1 | 制度建设(25分) | 1-1 工作机构 (5分) | 有语言文字工作机制(2.5分),有部门分工负责制度(2.5分)。 | |||
1-2 长效机制 (10分) |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体现在学校发展规划中(2分);语言文字工作有计划、有过程、有总结(2分);校长熟悉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1分);有关于语言文字使用的规章制度(1分);有定期检查落实制度(1分);将关于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应用情况的明确要求纳入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考核评价(1分);建立奖惩机制,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1分);开设写字课和书法课(1分)。 | |||||
1-3 校园环境 (6分) | 普通话是学校的工作语言和基本交际语言(民族学校及民族双语学校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分);校内有永久性的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等宣传标识或标语,学校主页有语言文字工作宣传(1分);校内公文、文件、网站、宣传信息平台以及名称牌、指示牌、校风校训、标语、建筑物等用语用字符合规范及相关要求,汉语拼音、壮文使用规范,外文使用符合标准、规范;公立学校的牌匾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壮文(4分)。 | |||||
1 | 制度建设(25分) | 1-4 经费保障(4分) | 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管理严格、使用规范、效益显著(4分)。 | |||
2 | 能力建设(30分) | 2-1 规范意识(5分) | 教师熟悉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强,学生有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2分);高年级学生有较强的中华文化和语言的自豪感(3分)。 | |||
2-2 教师能力 (10分) | 将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教师培训方案,强调培训效果(3分);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通过定期培训、综合培养等方式,提高教师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并适应教育教学的新要求(3分);任课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从事民族语文教学的教师同时要熟练掌握民族语言文字(4分)。 | |||||
2-3 学生能力 (15分) | 学生培养目标中有明确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要求,逐步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并达到课程标准的相应要求(8分);学生能熟练规范地使用普通话(3分);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规范(4分)。 | |||||
3 | 教育教学(25分) | 3-1 教学活动 (15分) | 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3分);教师在授课、教案、讲义、板书、课件、试卷、作业批改等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用语、用字和书写规范(民族学校及民族双语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3分);语文教师熟悉、掌握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3分);建立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方案,各学科教学中都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和训练(3分);语文课重视学生口语交际能力和规范汉字书写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有日常和定期的语言文字考核(3分)。 | |||
3-2 文化传承 (10分) |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体系,注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教学,将爱父母、爱家乡、爱祖国的教育贯穿于各个教育环节(3分);学校广泛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等活动,民族学校和民族双语学校要组织壮语标准语诵读等活动(2分);教师自觉成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表率(2分);学生有相关兴趣小组或社团,学生对中华优秀文化有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3分)。 | |||||
4 | 宣传普及(10分) | 4-1 法制宣传(4分) | 将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列入学校普法宣传教育,网站、信息屏或宣传栏中有相关内容并定期更新(2分);教职工熟悉掌握、高年级学生基本了解国家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2分)。 | |||
4-2 推广普及 (6分) | 每年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2分);积极发挥学校在家校互动中的重要作用和对社会的辐射带动作用,带动社会研究和实践,通过“小手拉大手”等活动,鼓励家长和学生在说好普通话的同时,掌握本民族、本地区的语言,为家长和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咨询或培训服务(4分)。 | |||||
5 | 科学发展(10分) | 5-1 科学研究(5分) | 重视学生语言学习方法研究,有可以指导教育实践的研究成果(2分);研究建立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体系,重视并开展学生口语测试评价(2分);积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教学方法研究(1分)。 | |||
5-2 创新实践(5分) | 结合本地和本校实际情况及办学特色,积极探索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2分);创造性地开展各种语言文化活动,形成品牌或传统(2分);自主研发语言文字校本课程、教材或教辅材料,取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1分)。 | |||||
说明:1.满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2.指标1-3的第三项,学校名称牌匾、公章等用字有不规范的此项不得分;3.指标2-2的第三项,教师普通话达标率低于98%的此项不得分;4.各地可自行设定加分项目,总分不超过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