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尤其是对于年龄尚幼、缺乏危险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来说,他们所面临的安全隐患问题更不容忽视,家长们更要学会如何“护娃”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某日上午,两岁的小强和爸爸一起逛商场。期间,二人牵手乘坐扶梯时,小强的右手不慎被扶梯夹伤,经医院诊断,小强右掌骨折且右手多处受损。小强及其父母遂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监控录像、小强爸爸的陈述以及小强自然站立时与扶梯下侧围裙板毛刷的位置可以判断,乘坐扶梯时,小强右手不当触碰了扶梯下侧导致右手被夹伤。期间,小强的爸爸就在孩子身旁,但是被周围广告所吸引,在可视范围内却没有及时注意到小强的举动,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对小强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80%的法律责任。
商场虽然已经设置了乘梯须知,但因文字太小且张贴位置不显著,并不利于顾客阅读。当天,商场内也并未循环播放乘梯须知提示录音,且监控摄像头存在盲区。可见,商场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小强的受伤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商场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孩子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儿童好奇心强,但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生活中,家长要经常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家长要时刻保持警惕,集中注意力看护好孩子,一时疏忽大意便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每一位家长都应更加精心、细心地为孩子撑起远离危险伤害的保护伞,若未尽到监护人的注意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应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除了定期检测、维修、保养之外,还应在电梯周边醒目区域张贴安全须知、警示标识,并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主动做好提醒、告知工作,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