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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个视频,怎么就成了涉恐犯罪

发布时间:2024-11-20 13:1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段沛宜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在宿舍刷视频,看到一个讲解猎奇内容的视频,评论区有网友说,可以搜索某视频看一下。出于好奇心理,刘某通过网络搜索并购买了2个内容为恐怖分子枪杀他人的视频链接,出于炫耀心理,又通过私聊向数人发送了视频链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刘某因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为寻求新鲜、刺激感,通过互联网浏览境外网站并下载了30部恐怖组织成员枪杀他人的视频,其在观看后明知视频中含有暴力恐怖内容仍全部储存在个人电脑并上传至网盘,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李某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主要途径。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无论是网站管理者还是社会公众都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的法律。该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不管是出于猎奇心理,亦或是知法犯法,在速度快、范围广的网络环境中传播血腥、暴力、恐怖视频、图片,将会对社会稳定产生非常严重的危害和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不要以为自己只是偷偷将这些暴恐视频图片下载下来,不传播出去就不算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基准,恐怖主义的安全防线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国家也确立了全民反恐的战略,切莫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好奇心理而去收藏、观看、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对因不慎等原因下载到本地或网盘的相关音视频和图文,不得转发,并在第一时间删除,如发现有人利用网站、网页或微博、QQ等社交网络等登载、发送、播放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音视频及文字、图片的,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是新时期我国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我们要坚决抵制传播暴恐信息、极端思想等不良信息,共同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网络环境,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或无畏,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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