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工作学费补偿项目。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一: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二: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学费补偿政策的通知。
三、补偿对象及条件
(一)补偿对象
1.2021年及以后年度“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1)属2021年应届毕业生,高校及学科(专业)名单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其中:毕业高校属于一流大学建设高校(附件1)的,不限学科(专业);毕业高校不属于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的,所学学科(专业)需是“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附件2)。
(2)属2022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生,所学学科(专业)需是第二轮“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高校及学科(专业)名单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附件3)执行。
2.2022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非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所学学科(专业)需是第二轮“双一流”建设学科(专业),高校及学科(专业)名单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附件3)执行。
(二)补偿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3.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与南宁市工作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特殊年制毕业,如2.5年制,则在毕业后的6个月内办理就业手续并实际到岗就业。
4.承诺在南宁市工作单位连续服务三年及三年以上。申请人在更换工作单位期间未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三)属以下情形者不享受本政策
1.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2.在中央部属院校或各省份院校毕业且已足额享受中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本学费补偿政策。
四、补偿范围
南宁市工作单位及工作地:是指南宁市(含县、区、开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含南宁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大学),且工作地为南宁市所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其中,民营企业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在南宁市依法纳税、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务核算资格,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属于民营企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需同时满足: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在南宁市依法纳税、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五、补偿标准及发放
(一)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应缴学费金额(不含杂费、住宿费)分学年确定,每学年本科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低于补偿标准的,按照应缴学费金额补偿;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和助学贷款金额高于补偿标准的,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最高金额补偿。
(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的年限,按照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三)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分服务年度发放补偿资金。申请人最迟可在毕业当年算起四年内提出学费补偿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原则上每年补偿核定补偿资金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四)因申请人个人原因,若申请学费补偿期间不在南宁市单位工作或未在南宁市单位连续工作超过2个月的,即视为取消学费补偿申请资格,不再对其曾经在南宁工作的年度进行学费补偿。
(五)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实际未满一年的,在申报学费补偿时需进行个人承诺。
六、申报办理
(一)申报时间。当年9月1日—10月31日。
(二)申报方式。申请人可在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南宁智慧人社APP、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提交申请办理。
以“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申报方式为例:
关注并进入“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掌上办事”进入办事大厅→点击页面下方中间的“服务”项目→选择“人才服务(打包快办)”→选择“学费补偿”→勾选“双一流”学费补偿→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材料→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需在线上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系统将申报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审核→完成。
(三)办理补偿所需上传的材料清单
1.首次申请(毕业当年算起的四年内可提出学费补偿申请,逾期不受理)。
(1)《“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工作学费补偿就读期间缴纳学费情况说明》(模板见附件4)扫描件,须由毕业高校的财务处、学生资助中心盖章。
(2)劳动合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无需上传)。
(3)就业单位为申报人参保社会保险证明(缴纳自治区社保的需提供,缴纳市社保的无需提供,参保记录起止时间原则上从开始缴纳至当前申报时)。
(4)若签订合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需上传其他佐证材料(如:隶属同一集团关系、母子公司等投资关系、上下级主管等关联关系的证明)。
(5)单位上年度或近半年各项税种纳税凭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需上传)。
2.再次申请
平台在下一个年度的申报期间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在线上进行再次申请。企业类人员还需上传企业近半年各项税种纳税凭证。
若就业情况发生变动的,请上传相关劳动关系证明(调动文件或劳动合同)、企业近半年各项税种纳税凭证。
七、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如下: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推送至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申请人主动提醒本单位尽快审核(10月31日前完成)。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流程如下:
1.单位持有南宁人社数字证书(ukey),进入广西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rsj.nanning.gov.cn),点击“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单位登录(证书用户)”,登录“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服务)”。
单位未持有南宁人社数字证书(ukey)可咨询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400-0771-110/0771-5882343或东方新诚信数字认证中心广西分公司400-0309-771进行办理。其他登录问题可咨询南宁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公室电话:0771-5881530。
2.审核途径
登录成功后点击首页菜单的“人才服务”,在下拉选项里找到“学费代偿”,选择“双一流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审核”,看到本单位员工推送的双一流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
(三)经审核并确定当年获得学费补偿的人员名单(含首次申请和再次申请),将在相关办理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审核办理部门在当年12月20日前将学费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发放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保卡(非南宁市参保或尚未办理社保卡的人员,则发放到申请人填报的本人银行储蓄卡中)。
八、办理部门
2024年南宁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工作
学费补偿办理部门汇总表
办理部门名称 |
电话号码 |
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 0771-5381316 |
南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0771-2618970 |
兴宁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3290628 |
江南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4950090 |
青秀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5826380 |
西乡塘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3802753 |
良庆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0771-4119366 |
邕宁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4713388 |
武鸣区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6235758 |
横州市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7226299 |
宾阳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8230115 |
上林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5226107 |
马山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6880650 |
隆安县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
0771-6528686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771-3394057 |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
0771-6308615 |
九、收费事项:无。
附件:1.2017年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
2.2017年公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
3.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4.“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来邕留邕工作学费补偿就读期间缴纳学费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