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三级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清单标准 | ||||||||||||||||
学生申诉处理 | ||||||||||||||||
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学生申诉处理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南宁市教育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o | |||||||||||||||
10 | 承办机构 | 南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南宁市金洲路22号南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
13 | 交通指引 | 到达的公交车次:可乘6路、11路、12路、25路、34路、60路、213路、220路、603路、609路公共汽车,在自治区人才大厦站下车或民族大道金洲路口站下车往市29中方向走约500米。(http://j.map.baidu.com/_JG0P)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 | |||||||||||||
16 | 容缺时限 | 15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1- 2807230、2807191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1- 2807230、2807191 | |||||||||||||
监督电话 | 0771-2804643 | |||||||||||||||
2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4 | 实施对象 | 南宁市教育局直管学校内被处分或合法权益被学校侵害的的学生及其监护人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 三、(三)关于社会管理 教育管理:各市中等职业教育和高(完)中(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高中)由市政府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企业办、民办学校(初中以下教育含民办短期培训学校)以及办学审批,学校建设、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水平评估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收费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城区政府负责。 | ||||||||||||||
28 | 行使内容 | 南宁市直属学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南宁市教育局处理。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30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15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15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申诉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否 | 详见附件2 | |||||
2 | 学校处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复印件(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学校印发 | 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是 | ||||||
3 | 学生向学校提交的书面申诉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本人签名 | 是 | ||||||
4 | 学校复查决定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复印件(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学校印发 | 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是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取消类型 取消证明材料名称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无 | |||||||||||||
实施依据 | ||||||||||||||||
办结时限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南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工作人员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诉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诉;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符合受理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9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南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负责人 | 5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维持、责令学校予以撤销、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处理 |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南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工作人员 |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 | ||||||||||||
送达 | 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 | 邮寄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 | 查询电话:0771- 2807230、2807191 | |||||||||||||||
43 | 结果名称 | 学生申诉处理意见书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详见附件3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无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能否直接起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取证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当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3.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按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5.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2.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 3.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4.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列入备注栏。 |
市县乡三级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学生申诉处理清单标准
发布时间:2018-10-12 11:45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作者: